有人出100多万他没卖 心理价位最低150万
一审宣判后,赵某上诉,认为他是在自己家里挖树根时挖出了古墓,并非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掘古墓葬,他也没有倒卖文物的意思,只是想找人了解文物的历史年代。其次,他不是以挖掘古墓为业,没有损坏文物,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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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赵某供述,案发当日,他帮弟弟挖院子内柿子树根时,发现树根旁边的土质很松软,判断可能是古墓葬,就商量一起挖掘。两人先用铁锨挖, 挖到1米多时挖到一个烂瓦罐,挖到3米左右时发现少量人骨头。后来,他们又用灰铲在墓葬内扒,先后挖出青铜器8件,“有一个像壶一样的,有两个喝酒用的杯 子,三个像香炉一样的铜罐,一个像花瓶样的青铜器,还有一个喇叭状的青铜器。”赵某说,他叫不上这些青铜器的名字。兄弟俩知道这些文物能卖钱,就叮嘱家人 不要声张。其后,他们联系人准备将青铜器倒卖,价格谈到了100多万元,但因为他们心理价位是150万、160万元,最终没有谈拢。
省高院二审认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盗掘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沣镐遗址内古墓葬中文物,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赵某在家里挖树根过程中,发现古墓后,为 牟取非法利益,继续挖掘,并企图倒卖挖出的八件青铜器的事实有大量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原判并无不当。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