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交通事故不是科学实验,没有办法重来一遍。我们也无法准确断定事故发生的一刻肇事者的精神状况。但“合理推断”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应将“合理推断”的相应程序一并交代清楚。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酿了大祸,对精神一定刺激不小,事后短时间内出现精神障碍实属正常应激反应。任何人都可能在事后情绪崩溃。
王季进也曾交代“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事实又是否说明,肇事者情绪平稳时亦喜欢超速驾驶呢?在出事后弃车逃走,在未抓前,疯狂逃窜;在被抓后,疯狂自残,他一切的表现,不符常态但符合常理。一个心智失常的人未必会懂得这些。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者的精神状况一语带过,其中的“推测”是否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欠缺交代。这些悬置在普通人心中的疑问,需要专业知识权威的开放式回应。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影响性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不可能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种权利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对此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说从轻并不一定就会减轻,但大家都担心王季进是否会因为这个结果逃脱制裁?如果逃脱制裁,会不会成为案件精神鉴定的一个不良开端?
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的时候。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的时候。不要成为另一个彭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