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伐“嫖宿幼女罪”,是怕权力与金钱大过法。
6年前的一起恶性案件,让公众对“嫖宿幼女罪”这一名称无法容忍。
2009年,贵州习水县发生公职人员买春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公愤,后来的判决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更是群众只为法律为官员开后门。
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背后,人们开始越发不满1997年写入刑法典的那条罪名——嫖宿幼女罪。
因为罪名的量刑标准里没有死刑,嫖宿幼女罪被解读成“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
上海律师张培鸿曾表示,论者未必是冲着法律规范的细节而来,背后显然有社会转型所产生的群体意识转化的因素,譬如同情弱势群体、关注幼女身心、对性工作者的怜惜与关爱。“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
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并非扔下点钱,就可以变成嫖宿。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嫖宿幼女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十分严格:要求在卖淫场所,必须有嫖宿行为,即给付一定的钱、物质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有,必须是幼女自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以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强奸罪未必比嫖宿幼女罪判得更重
“嫖宿幼女罪”让人觉得非废不可,一大问题出在“嫖宿”二字。有媒体发声:谁把幼女变成“妓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该罪名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人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
但事实上,强奸罪未必比嫖宿幼女罪判的更重。
第一,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现有法律对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到十五年;强奸罪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一般的强奸幼女情节,最多判十年。
很多人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强奸罪有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没有。但强奸罪中的死刑是有条件限制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者,从重处罚”中的“从重”二字,意思是指在法定刑(3年-10年)内从重处罚,也就说普通的强奸幼女案,最高只判10年。
而关无期或死刑的规定,则是需要有法定的“加重”情形,他们分别是: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拍裸照,手段残忍等,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也大多未超过5年。湖北一位法官证实,量刑指导意见出来之后,没有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很多都判3到5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表示“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后,对于幼女的性犯罪都归到强奸罪了。那么对于一般的嫖宿行为,按强奸罪判反而处罚减轻了。”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不可避免性
废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同样的罪责,反而会被轻判。则需要同时加强对奸淫幼女罪的“从重”和“加重”情节的修改,如果仅仅废除而不对现有的强奸罪进行修改的话,无异于将法律退回到1997年前。
之前的立法逻辑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是否能有效打击罪犯和制止犯罪,都要经过严密论证。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取消后效果如何,是否需要其他的条款或司法解释加以补充,还需思考。
同时,也不能一味追求重型。刑法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美国学者兼联邦法官波斯纳在其著作《性与理性》中,曾写到加重对强奸犯罪的刑罚会直接导致强奸后灭口案件的增加。这一结论有其道理,因为被害人掌握着强奸罪中的核心证据。日前也有人叫嚣拐卖儿童一律死刑,诸不知一律死刑带来的后果肯能是一律虐待与杀害。
侵害女童的不仅有部分官员、商人、校长、教师,更有同村的怪叔叔、怪爷爷等诸多人群,保护女童也不能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废除。官员应遵守的纪律,校长老师应遵守的行政条款,都应该完善;社会、家长、教育造成的疏漏与缺失,都应该反思。造成性侵女童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千万种,每一种都需要一个具体的处理方法,废除嫖宿幼女罪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