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在为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提供服务,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全面深入推进金融改革,把民间金融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轨道,让地下钱庄没有滋生、蔓延的土壤,显得尤为迫切。
今年4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破获一批重大“地下钱庄”案件,其中,广东、辽宁、北京、浙江等地近期接连破获多起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地下钱庄”大案。
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地下钱庄没有经过相关法律审批程序,在运行和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各种不规范现象,并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外汇占款或高或低、快增快减以及大量资金被转移到国外,都与地下钱庄有着密切关系。
地下钱庄还通过发放“高利贷”、与黑社会组织结成紧密关系等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企业和居民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实体企业,一旦与地下钱庄有了借贷关系,也就走上了不归路。
造成地下钱庄活动频繁、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的因素很多,特别是隐蔽性极强的特点,给遏制、打击地下钱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些也与有关方面对地下钱庄的危害认识不够、依法打击的主动性不强等有着密切关系。
如一些银行对交易主体调查不够认真,对交易真实性审核不够细致,对一些企业个人的外汇收支背离真实情况报告不及时,少数银行员工甚至利用单位资源参与地下钱庄的非法交易。
发现地下钱庄从事资金放贷活动时,有关方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整治,导致地下钱庄的胆量越来越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内在冲动越来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