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海高管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的、致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均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名厅官涉玩忽职守罪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等10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有6位为厅级官员。
前段时间刚喊完冤,今日就被抓,看来这个冤可是真“冤枉”啊,天津爆炸的惨剧伤痛还不曾散去,事故的后果也一定要有人负责,天津港若想置之度外,法理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