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境外老板从事地下钱庄
张、韩二人向警方交代:他们的另一同伙是一名叫李某某的韩籍华人,李某某在韩国开设一家换钱所。每天李某某在韩国收取、支付韩币、美元等外汇,并给张或韩打电话,收取或支付人民币,每天晚上李某某都会和二人对账。
张、韩二人曾经去韩国打工,在韩国结识了李某某并接受李某某的指导。回国后,张、韩二人为李某某工作,月薪1.8万元。
丹东经侦部门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案。境外合伙人在中国内陆招募和雇佣代理人,构成跨境汇兑地下钱庄。代理人利用亲朋关系招揽客户。此外,境外合伙人揽生意后操控境内多个代理人交叉倒手资金以此反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