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66年秋,时值抗日捷报70周年,以此纪念,常委会颁特赦令,特赦天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且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给予特赦。
此次给予特赦的四类罪犯分别是:
——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抗战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