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1月5日,女房东廖某与租客王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廖某将其所有的二层商铺租赁给王某经营餐馆,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还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以季度形式收取,按2013年1月、4月、7月、10月4个季度交付。
合同签订后,廖某在月初就会到王某店铺收取租金,原本双方合作的都很顺利。结果从2013年7月起,廖某却一直没来收取租金。就连王某多次打电话给她催促收租,廖某也依然迟迟不来收租。
后来才知道,原来一家银行看中了廖某的商铺,想承租开办金融网点,其给出的租金远远超过王某现在承租的租金。廖某便想赶走王某,将商铺租给银行。但廖某和王某签订了合同,不能轻易违约,否则她要赔偿王某的损失。
于是廖某便耍起小聪明,想到合同约定了迟交房租10天,他可以解除合同。廖某便以自己没空为由一直不去收租。到了10天后,廖某反倒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声称王某延迟交房租,要求解除合同。
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法院里的人总要取证啊,于是这么一查,真相就出来了。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和王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且王某迟延交租并非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王某主观上没有拖欠租金的恶意。廖某以王某迟延交租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这样自作聪明还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做法也是让小编“开了眼”了,这下我估计这么一闹,银行也不得租她的铺子了吧。而且王某完全可以借此告她,让他赔偿违约费,因此对自己造成的劳务损失费等等。偷鸡不成蚀把米,说的就是这种行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