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构或为社保基金
《办法》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而《办法》指明的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尽管在本次《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委托机构,但是《办法》指出,委托机构必须“经国家设立,国务院许可”,这将商业机构排除在外,目前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只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而且全国社保管理社保基金经验丰富,业绩稳健,符合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的要求。因此,业内普遍预计,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担任委托人。
从社保基金股市征战看,不乏“辉煌”的战绩。资料显示,从2000年成立至今,全国社保基金已运营14年时间,除2004、2008、2011年三年外,其余年份投资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且部分年份受到资本市场的走强,还获得了两位数的高收益。从2001年到2014年,社保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5611.95亿元,年均收益率为8.38%,高于同期的年均通胀率约2.42%,基金保值增值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