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家涉事公司还有它神秘的地方——
公开资料显示,这家民营企业是天津口岸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业务的大型中转、集散中心,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
但在工商注册信息中,这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只是在港区内从事装卸、仓储业务经营;装卸搬运;分拨、包装、简单加工;国际货运代理(海、陆、空运);集装箱储存、中转、拆箱;劳务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船舶配件、环保设备、橡胶制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钢材、铁矿石、焦炭、照明设备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
其中所涉的仓储业务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是普通货物的仓储。但在这家公司的官网上,罗列的仓储业务的商品类型却是——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三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六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八、九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都是危险品。
在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设立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省一级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这两个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必须由这两个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