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认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方向是减轻交易环节税负、增加持有环节税收;同时,对“房姐”一类的投机性住房持有者,将通过税收进行适度调节。
回顾改革历程: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
传言已久的房地产税终于迎来确切消息。5日,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建国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和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房产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房产税被界定为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原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当时,在土地无偿划拨的情况下,房产原值可以近似理解为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土地获取费用,或认为土地获取费用为零。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告诉记者。
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的演变,虽然仅一字之差,却在征税对象、税制体系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税制问题愈发突出。刘洪玉直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大部分房地产相关税收是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征收的,对持有环节征税比重很小,导致住房市场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持有阶段税负低甚至无税负,最终导致了住房资源有效利用率偏低。
经过数年的讨论,2011年房地产税率先在上海、重庆两地开展向居民住宅征收的试点。两年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房产税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谈及房地产税在沪、渝两地的短暂试点,刘洪玉认为,虽然当时取得了抑制住房需求的效果,但在2014年下半年以来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征收房地产税就很可能难以为继。因此,房地产税应该是一种长期制度,而不应该是一种短期调控市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