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该不该被“消费”?
首先,释永信何许人也?河南少林寺方丈、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名人一个。诚然,名人拥有社会赋予的稀缺资源,自然有义务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适当情况下,名人应该将更多个人活动信息公之于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名人要舍弃自己的隐私权。
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隐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如个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凡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
而且,法学专家特别指出,隐私权尤其注重“隐”,即:一方面是指当事人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 另一方面指当事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因而,对公民私密信息非法披露和骚扰的行为,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应受到法律惩罚。
释正义举报释永信隐私是否已违法?
近些天,举报者“释正义”不仅将释永信的身份证信息公布上网,而且披露了大量释永信不该为大众所知的私人信息。而面对释正义给出的“材料”,一些媒体也几乎是不假思索地全部引用到了报道当中。这些做法,很显然,首先侵犯了释永信的个人隐私权。
从表面上看,“释正义”的举报似乎都“有图有真相”,而媒体的报道也都“忠于客观忠于爆料线索”,但细细想来,真是这样吗?
目前为止,“释正义”已经向媒体发过几波举报信,每一次举报信内容虽不尽相同,却无不牵扯出当事人释永信的所谓“猛料”。
比如,“释正义”公开了“关于释永信通奸事件的公安笔录”。我们抛开举报的内容不说,“举报者公布公安笔录”这一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吗?显然不是。如果笔录是真的,公开则涉嫌违法。因为按法律规定,刑侦部门做的笔录,不能公开。因为,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另外,法律也强调,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即使开庭也要不公开审理,开庭前更不能对外发布。
另外,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此‘三性’缺一不可。“释正义”只有先能证明他拿出的笔录是合法取得的,才可以当作证据材料来予以受理。
所以我们看到,“释正义”一步步抖出举报信的行为,本身就“赤裸裸地”违法了。
随着公众越来越多的围观,释永信事件已经被越钞越热,从他个人上升到少林寺,波及到宗教,那么我们的法律究竟在干什么,且先不管这些举报是否属实,面对已经成为沦为网络消费的释永信事件,那么接下来相关法律部门是不是该出来解决,让释永信事件走向正途。